特别重大事故 (中华人民共和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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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多项法律条例,大多数领域的事故,均采用“造成30人以上死亡,或者100人以上重伤(中毒),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”可分级为特别重大事故这一标准。

采用相同标准分级特别重大事故的条例

事故类型

条例

最新版实施日期

生产安全事故

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[1]

2007年6月1日[1]

铁路交通事故

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(2012年修正本)》[2]

2013年1月1日[2]

水上交通事故

《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》[3]

2015年1月1日

参考[编辑]

^ 1.0 1.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. 中国政府网. [2024-05-04]. (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-07-13).

^ 2.0 2.1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(2012年修正本).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.

^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.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. [2024-05-04]. (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-10-20).

2025-07-19 15:28:14